服务认证是针对服务的认证,所称认证,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、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。 《*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规定我国认证分“管理体系、服务、产品”三类认证中的一种。目前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服务认证有: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、体育场所服务认证、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、环境服务认证等。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是目前服务认证涉的服务认证,凡在*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、贸易、服务型企业均可申请认证。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推行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认证。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、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。认证基本规范、认证规则由**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;涉及**有关部门职责的,**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**有关部门制定。 属于认证新领域,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,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,并报**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 任何法人、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认证。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,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,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。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、认证规则、收费标准等信息。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、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、检测活动,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、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,确保认证、检查、检测的完整、客观、真实,不得增加、减少、遗漏程序。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、实验室应当对认证、检查、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,归档留存。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,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、真实。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,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。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。 认证结论为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,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。 获得认证证书的,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,不得利用产品、服务认证证书、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、符号,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,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、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、符号,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、服务已通过认证。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,并报**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、文字和名称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,不得妨碍社会管理,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。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,认证的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,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,并予公布。